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什么?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
《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滥用职权,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程序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
所谓玩忽职守,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所谓徇私舞弊,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其掌握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因故意或者过失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摄影、影印、复写、复印等方法泄露。
所谓泄露商业秘密,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这些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一个前提,这就是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即在执行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果离开这个前提,同样不能构成这些违法行为。例如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之外实施这些行为,就不能以此论处。
1.刑事责任。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其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刑法》末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但是,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保守其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职责。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这一职责,则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按其规定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